中国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1-03-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要求和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是研究生多元招生录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推动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层面对推免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严慎细实做好各方面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推荐条件、分配推荐名额、审定初选名单、确定拟推荐名单等。各学院相应成立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学院内部名额分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以确保推免生的质量。

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荐名单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心理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不得获得推荐。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考核成绩合格;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五)一般推免生的学业要求

一般推免生在学业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2.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列本专业前50%,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50%(国家理科基地学生的GPA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为前60%,理科试验班学生不要求GPA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3.外语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者,要求国家四级60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托福考试、雅思考试达到同等水平。

(六)几种可适当放宽学业要求的推免生

1.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从事学生辅导员、参加支教团的学生,以及在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社会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1)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2)前三学年GPA排名列本专业前60%,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50%(理科基地为前60%);(3)外语成绩达到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经相关部门认定,方可取得推荐资格。

2.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的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的少数民族学生中愿按“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项目继续学习者: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8,外语成绩达到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经相关部门认定,方可取得推荐资格。

3.在校园体育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水平运动员: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外语成绩达到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经相关部门认定,方可取得推荐资格。特别优秀者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降低学业要求标准: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8,外语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0分以上。

4.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外语成绩达到第五条第五款第三项,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评审,公开答辩,方可取得推荐资格。特别优秀者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降低学业要求标准: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8。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核组鉴定可认定为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且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七条 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及上级的相关要求,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及名额分配方案,于推免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公布;各学院公布选拔规则。

(二)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三)各学院应将本院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按事先公布的规则进行综合评价并排序,并按分配名额上报推荐名单。

(四)推荐名单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报北京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即取得推荐资格。

第八条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推免工作应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

第十条 推免名额分配应综合参考各学院本科毕业生人数、近三年深造率、创新工作成效、研究生招生情况以及上级相关要求等因素确定方案。

第十一条 推免生的遴选应采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排名。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突出创新能力考查,既要注重学生学习成绩、一贯表现,也要加强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素质能力的考核。各教学单位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第十三条 取得推荐名额的学生,如发现其在推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推免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或在研究生入学前出现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以公文通知接收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