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
教务处文件〔2016〕4号
学生证和校徽是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与标志。为了使学生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维护学生证和校徽的严肃性,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入学后免费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生证和佩戴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每学期注册一次,注册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火车票优惠卡为外埠学生所享用,在入学后免费发放。以后如有损坏,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北京市生源的学生一律不享受。
第五条 学生对学生证和校徽要珍惜、爱护,并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损毁。对擅自涂改、转借或冒用学生证者,一经发现,将立即扣发学生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如因不慎遗失或损坏学生证,教学周的每周一(东区)、周四(西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每证缴纳成本费五元,通过校园卡或校内缴费平台收费。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迁,需更改学生证乘车区间时,应当持家长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变迁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学生本人不得自行更改。
第八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而离校时,应当在学生证上加盖“作废”章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证上的火车票优惠卡,每学年可到所属学院充值一次,充值后可使用四次,每张卡四年内总计可使用十六次。如果优惠卡消磁(在防伪识别器上无任何显示),教学周的每周一(东区)、周四(西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购买新卡,每卡七元,通过校园卡或校内缴费平台收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务处文件〔2014〕4号文件废止。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